当事人运营苯醚甲环唑,2,4-滴和2,4-滴钠盐项目不合适食物平安国度尺度的食用农产物(沃柑)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、采购食用农产物(沃柑)未按保留进货凭证,未成立食用农产物进货检验记度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六十五条、《食用农产物市场发卖质量平安监视办理法子》第八条第一款及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,责令当事人当即更正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以下行政惩罚:1。对运营农药残留跨越食物平安尺度限量的食用农产物(沃柑)的行为,予以;2。对未按成立并恪守食用农产物进货检验记度的行为,予以。